目前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办理全国转移。
201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开始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转移接续办理流程,解决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保法中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可以办理全国转移接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7月发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处理意见不仅明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以跨省转移接续,而且解决了在京参保缴费,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外埠户籍职工退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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