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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可以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发布时间:2016-02-25 11:22:37| 浏览次数:

企业是否可以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

 

 

李某2012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中约定每月劳动报酬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津贴500元+绩效奖金等组成。同时企业还为李某缴纳了社保,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2000元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满后,李某查询缴费情况时发现,企业未按照本人目前的工资3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认为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企业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缴纳社保。几经交涉未果,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企业按照本人的实际收入为其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分析】

案例中企业和员工的争议在于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问题,也是每年基数核定时企业遇到的常见问题。社保缴费基数的确认关系到企业及员工缴费的高低和待遇享受问题。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申报的依据。其中“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对于新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员工应按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确定月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因此,本案中李某大学毕业新参加工作,企业应以其首月工资作为申报2012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不能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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